“捏造事实在工作群里通报批评,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,必须道歉赔偿。”
“我们是对事实的陈述,并无夸大。况且是发到内部群,并没有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。”
在工作群里对离职员工进行通报批评,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吗?看看石狮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说。
案例再现:
2019年9月,阿力与石狮市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合同期限为3年。2021年5月18日,该要求阿力主动提出离职申请,理由是认为阿力利用职务之便与供应商有不正当经济往来。阿力据理力争并明确拒绝公司的无理要求。次日,公司提出:给予阿力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,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。阿力考虑到双方已经没有信任基础,遂同意公司的方案。双方约定,公司于6月10日,将补偿金连同5月份的工资报酬一并支付给阿力。
2021年5月20日,在阿力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公司以红头文件的方式,在工作群中发布《关于对阿力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》,内容为“阿力利用职务便利,向供应商、合作伙伴,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,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,严重损害公司利益,造成恶劣影响,根据相关制度,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,永不录用。”
阿力认为,该公司虚构事实、捏造内容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,贬损其人格,给其在同事、朋友和家人中,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,遂诉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,要求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。
法院判决:
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,石狮某公司与阿力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,又对阿力作出通报批评的通知,因通知内容缺乏公正性、客观性、权威性与事实依据,故石狮某公司将上述通知发布至微信群,可能为不特定的他人获悉或转发,足以使公众对阿力作出不良猜测,从而降低阿力的社会评价。
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判决石狮某公司更正《关于对阿力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》中的不实内容,并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及原发布上述通知的微信群中发布,为阿力澄清事实、消除影响。同时,向阿力作出书面赔礼道歉,并将书面说明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张贴不少于7天。阿力要求石狮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害赔偿费各5000元,因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
法官讲法典:
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、声誉、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、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、不良的评价,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,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。
本案中,石狮某公司与阿力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,该公司作出《关于对阿力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》,载明“经公司研究决定,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,永不录用”的情况与事实不相符,因通知内容缺乏公正性、客观性、权威性与事实依据,故石狮某公司将上述通知发布至微信群,可能为不特定的他人获悉或转发,足以使公众对阿力作出不良猜测,从而降低阿力的社会评价。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阿力的名誉,侵犯了他的名誉权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(支丁丁 郭茵茵 杜立文)